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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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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_百度百科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播报讨论上传视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部门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现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中文名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外文名AnBiao national center for mining products safety sign性    质组织机构内设机构办公室等目录1机构设置2工作人员守则3地理位置机构设置播报编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信息部)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技术审查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现场评审部检验管理部监督管理部财务部工作人员守则播报编辑安标国家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各项要求,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公开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工作宗旨把好矿用设备安全准入关,服务矿山、服务社会,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支撑服务。二、工作方针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三、工作中做到“八条”(一)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二)不徇私情,奉公克己;(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四)严格把关,强化责任;(五)科学管理,行为规范;(六)热情服务,阳光操作;(七)钻研业务,拼搏进取;(八)廉洁自律,不违法纪。四、作风建设上做到“八个必须”,“八个禁止”(一) 必须遵章守纪,禁止违反原则;(二) 必须公开公正,禁止暗箱操作;(三) 必须建章规范,禁止有章不依;(四) 必须勤勉高效,禁止懒惰拖延;(五) 必须文明办公,禁止刁难他人;(六) 必须团结协作,禁止自行其事;(七) 必须秉公办事,禁止谋取私利;(八) 必须廉洁自律,禁止收受钱物。地理位置播报编辑1.地理位置说明我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5号,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内,安科大厦503房间。(友情提示:周围标志性建筑为煤炭大厦,往东约100米路北)2.乘车路线(1)北京火车站:乘坐104路快车到终点站(城铁柳芳站)下车,向北走200米左右。(2)北京西站:乘坐52路公交车,在东单站换乘104路快车或116路车,到终点站(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向北走200米左右。(3)乘坐地铁:2号线:雍和宫站下车,乘坐13、62路公共汽车,和平里站下车,向北50米路口右拐100米。13号线:光熙门站下车,西口出站,往南走约500米,青年沟路往西走约100米。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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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首次申请

产品批次申请

1、产品首次申请:产品型号规格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周期证书)。常规产品发放5年有效期证书,新产品发放1~3年有效期证书或工业性试验证书。不同生产单位、生产地址、型号产品应单独申请。

2、产品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时提出的申请,含产品有变更的延续(即延变)。

3、产品扩展申请:持证人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局部修改形成的新规格型号或对系列产品扩充规格型号所提出的申请。证书有效期与源产品一致。

4、产品变更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变更(外形尺寸、机械结构或电气图纸、零元部件及原材料等)提出的申请,换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5、产品批次申请:对限定台套数、出厂编号、使用地点的产品提出的申请,证书仅对限定数量、编号产品有效。

6、企业持证信息变更:有效期内或申办中产品,持证人、生产单位、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发生变更时提出的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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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2011-03-11 15:13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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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管理制度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矿用安标管理体系。矿用安标管理制度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强化设备安全监管监察、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矿山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矿用安标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矿用安标管理工作与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在矿用安标申办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矿山企业对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在保障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矿用安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综合监督管理矿用安标工作,负责矿用安标审核发放机构资质管理,组织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负责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

(三)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安标的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安标国家中心应按照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制定工作规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对审核发放结果负责。

(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并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矿用安标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测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事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并对作出的结果承担责任。

二、明确时限,严格程序,提高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工作效率

(一)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办理矿用安标申请。安标国家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再征求有关省局意见(格式见附件1)。省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安标国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矿用安标工作程序及各环节工作时限制定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三)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可自主选择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机构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测检验工作。

(四)安标国家中心应在技术审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并及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将现场评审计划(见附件2)通报相关省局。省局可以通过专用账号登录会员区获取相关评审计划,加强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监督。

(五)对通过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及现场评审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六)安标国家中心应及时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公布取得矿用安标的产品的名单,并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局通报一次信息(见附件3)。

(七)安标国家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监管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报告矿用安标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管监察,确保矿用安标产品的依法生产和使用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的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察。

(二)各省局要加强对取得矿用安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及矿用安标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标国家中心。安标国家中心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处理情况。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重点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矿用安标并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通报相关省局(格式见附件4)。

(四)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矿用安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矿用安标后方可生产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及维护。

(五)矿山企业需要采购、使用纳入矿用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时,必须首先查验该产品是否已取得矿用安标,未取得的不得采购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使用、保养、检测检验、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制度的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矿用产品安标工作的职责,按照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额外增加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费用。

(二)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好矿用产品安全准入关,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局的监督;要不断加强与矿用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使用企业的沟通交流,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标国家中心要加强矿用安标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矿用安标信息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促进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廉洁高效;要积极组织研究构建重要安全产品全过程监管物联网,有序推进电子标签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务于安全监管监察的矿用安标信息平台、物证溯源支撑平台,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

(四)承担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验标准等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从事矿用安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矿山安全把关的思想。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

1.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省局意见表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式样)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信息通报(式样)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信息通报(式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 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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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010-64890127/18301268186

技术审查1部:010-64986090

技术审查2部:010-6494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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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

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

 

 

 

 

二、变更程序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

4.现场评审

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产品检验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

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附注]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三、延续程序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

1.申请

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审。

5.延续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

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7.监督检查

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

 

[附注]

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

 

 

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