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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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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09-19

关于防范冒充领导干部名义实施诈骗的紧急风险提示03-10

关于防范以“官方回款”名义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02-17

新华社消息|新华社围绕政府工作报告 播发新华时评三连评03-07

北京市代表团开放团组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有问必答”间展现北京发展新气象03-07

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时强调 积极建言资政广泛凝聚共识 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03-07

国新办举行解读《政府工作报告》吹风会03-06

关于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创新应用测试运行的公告02-2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新颐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备案通知02-0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新颐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备案通知02-09

关于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完成试点的公告02-0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石创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变更备案的通知02-0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兴展融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备案通知02-0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水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通知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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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02-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07-14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06-0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04-12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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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12-2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11-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08-1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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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丨《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一图读懂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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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通达典当有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批复03-07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华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03-07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至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批复03-07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世欣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变更及登记财务负责人的批复02-2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天诚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批复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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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金融监罚决〔2023〕3号)08-1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金融监罚决〔2023〕2号)05-0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金融监罚决〔2023〕1号)03-01

关于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在京展业的风险提示11-2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金砖典当有限公司失联情况的公告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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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作局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政府机构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简称市金融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而设立的。市金融局是负责促进本市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2018年11月,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职责,市商务委员会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市金融工作局牌子。 [1]中文名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外文名Beijing Financial Work Bureau办公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院局    长霍学文副局长张幼林副巡视员沈 鸿目录1主要职责2领导分工3内设机构4人员编制主要职责播报编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京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研究拟订该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推动该市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该市场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协调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该市的试点和发展工作。三、统筹推进该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四、协调、推进该市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五、统筹推进该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六、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参与该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七、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八、推进该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九、研究制定该市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金融功能区、金融后台园区的建设发展,引导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进驻;监测分析各金融功能区、金融后台园区发展情况。十、负责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以及日常监管;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承担市属金融机构和地方审批金融机构相应授权监管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十一、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该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十二、指导、协调该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分工播报编辑霍学文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 [2]工作履历:曾 [3]任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国际调研处副处长、处长,国际合作部国际合作处处长,原北京市委金融工委副书记,北京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北京市金融办主任。2009年2月任现职。工作分工:负责全局党组工作,负责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分管人事处。张幼林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兼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北京科技干部局办公室副调研员、政研处副处长,北京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兼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主任、人才工作处处长、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保险与非银行服务处、机关党委、工会,协助分管人事处。朱元广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履历:曾任原怀柔县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纪委驻市地税局纪检组副组长兼市监察局驻地税局监察处处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赤峰市市长助理。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证券期货服务处、金融综合处;协助分管办公室财务等行政后勤工作。栗志纲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履历: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银行类机构风险处置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处长。2009年3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银行服务处、金融稳定处。沈 鸿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副处长、处长、秘书三处处长、会议处处长。2009年11月任现职。工作分工:分管金融协调处;协助做好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公文工作;负责北京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投融资分平台工作。刘伯正职 务: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工作履历:曾任北京市海淀区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海淀区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主任、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2010年11月任现职。工作分工:组织选派挂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内设机构播报编辑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局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政策法规处(研究室)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金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组织拟订该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金融运行监测和重要课题研究;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负责联系和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营业管理部。银行服务处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银行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负责该市担保体系建设。证券期货服务处为证券期货业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外国证券期货业和外国基金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证券期货业金融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协调推进该市企业上市、重组并购工作;负责该市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该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承担该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工作。保险与非银行服务处为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业金融机构、外资保险业机构驻华代表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京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推动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市属保险业金融企业和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金融市场处指导、推动该市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金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资该市场体系建设;指导、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指导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重点工程、主导产业和重要区域发展的融资工作;提出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金融综合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该市农村金融发展规划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涉农上市公司培育体系建设;协调市属农业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重大事项;负责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与监管;推动该市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金融协调处协调落实该市金融发展和支持政策;统筹协调该市金融功能区和金融后台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该市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联系、指导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和对外交流合作。金融稳定处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该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推进市属金融机构重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非法期货业务、非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协调解决该市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指导、协调该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人员编制播报编辑市金融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9副。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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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红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市金融监管局全面工作,负责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李景祥

【职 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三处、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工作。

        

王 颖

【职 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金融发展协调处、银行保险处(金融机构服务处)、行政审批处工作。

   

赵维久

【职 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研究室、法制处、资本市场处(上市工作处)、金融科技处工作,兼任新闻发言人。

   

                    

张 颖

【职 务】:副局长(挂职)

【工作分工】:协助有关局领导重点做好普惠金融、金融营商环境建设与评价、重大活动、金融科技研究规划等专项工作。

   

邹世斌

【职 务】:二级巡视员

【工作分工】:协助李文红同志工作,重点做好案件处置、扫黑除恶、安全稳定、投资者教育和风险处置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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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全清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

  办公时间:9:00—11:3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011350;

  传真号码:010-63021121;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jrj.beijing.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三、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网址jrj.beijing.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

  3.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首都金融"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抖音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今日头条号公开。

  4.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市、区、街道三级行政服务大厅,市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首都之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政府公报网页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并提供下载、打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

  5.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2号楼;邮政编码:100053。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63021121。

  4.互联网申请。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链接在线填写申请表。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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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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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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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

2023-08-1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2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2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17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10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8

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2023-04-1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9-02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2-08-2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8-1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8-1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7-0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2-06-2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印发《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6-2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22-05-27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4-29

关于印发《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 持续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2022-04-0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2-2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公告

2022-01-26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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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北京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2-04-07

(失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

2020-03-30

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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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2024-02-29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度单位决算

2023-09-1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级2022年单位决算说明

2023-09-1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23-08-3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级2023年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2023-03-09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2023-03-0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财政预算信息

2023-02-2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级2021年单位决算说明

2022-09-15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度单位决算

2022-09-1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22-09-01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2022-03-0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本级单位2022年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2022-03-0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2022-02-16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0年度决算

2021-09-1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

2021-09-02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财政预算信息

2021-03-1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财政预算信息

2021-03-0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20-09-0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财政预算信息

2020-02-2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2020-01-10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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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5-2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2022-09-1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2022-06-1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情况

2021-12-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21-12-28

北京中介服务

2021-11-26

政府采购法规

2021-11-26

北京市市级集中采购交易记录

2021-11-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2021-11-26

政府采购中心

2021-11-26

政府采购公告

2021-11-26

政府采购网

2021-11-26

关于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结果公告

2021-07-27

关于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结果公告

2020-08-25

关于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0-08-03

公务员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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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2023-04-23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3-03-2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公开选调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3-01-1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2-11-1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2022-07-1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2-02-1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任职人员公示

2022-01-24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资格复审的通知

2022-01-11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总成绩的通知

2021-12-0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1-11-0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工作的通知

2021-10-1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1-06-23

2021年度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面试公告

2021-03-1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资格复审的通知

2021-01-26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遴选公务员拟任职人员公示

2020-12-08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总成绩通知

2020-10-30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0-10-15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公务员公开遴选笔试工作的通知

2020-09-2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0-09-10

市金融监管局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综合成绩

2020-06-08

事业单位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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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4年“优培计划”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2023-11-21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3-08-02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成绩公告

2023-07-04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2023-06-26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公示

2023-06-13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通知

2023-05-09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04-20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3-02-14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成绩

2022-11-08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2022-11-01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公示

2022-10-18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通知

2022-09-20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2-08-23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优培计划”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2-05-05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优培计划”招聘工作人员综合成绩

2022-03-10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2年“优培计划”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2022-03-01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2-02-28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21-12-24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成绩

2021-11-02

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通知

2021-10-26

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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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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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1-12月落实情况

2024-01-05

市金融监管局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1-9月落实情况

2023-10-23

市金融监管局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1-6月落实情况

2023-08-01

市金融监管局2023年决策事项目录

2023-07-25

市金融监管局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1-3月落实情况

2023-04-07

市金融监管局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2023-01-05

市金融监管局2022年度绩效考评日常履职考核事项完成情况

2023-01-05

市金融监管局2022年度绩效任务

2022-10-19

2022年决策事项目录

2022-10-18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6月)

2022-07-28

市金融监管局2021年度绩效任务全年落实情况

2021-12-21

市金融监管局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及重要民生实事全年落实情况

2021-12-21

2021年决策事项目录

2021-12-15

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改善,普惠金融发展成效初显

2021-12-07

市金融监管局2021年度绩效任务

2021-11-15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及民生实事工作进展情况(截至7月份)

2021-08-16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的报告

2021-03-26

市金融监管局2020年工作总结

2021-01-08

2020年决策事项目录(截至2020年12月底)

2020-12-30

2020年市金融监管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截至10月底)

2020-12-10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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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1-2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01-10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01-1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1-27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22

2018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3-19

2017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3-22

2016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03-20

2015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6-03-25

2014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25

201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4-03-25

2012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3-03-25

2011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2-03-25

2010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1-03-16

2009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0-03-26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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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全清单(2020年版)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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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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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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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市金融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2023年工作总结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6331.8亿元,同比增长6.6%,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0%。(一)不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将党建与金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积极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联建联学,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班子成员人人领题调研,形成一批调研成果。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坚持年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1次学习、党支部第1个党日学习党章。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大会、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商会、警示教育大会等,开展全员廉政谈话,常态化开展“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把接受市委巡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推动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二)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用好用足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工具,切实发挥金融稳增长支撑作用。发挥各类融资对接机制作用,继续用好“融资纾困直通车”,常态化举办“畅融工程”,全年举办77场,服务金融机构1076家次,对接企业1962家次;“23·7”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后,以“汛”为令,迅速行动,指导首都保险业立即开展灾后保险救援理赔工作,切实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彰显首都金融使命担当。(三)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企业上市服务机制,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持续跟进服务,常态化举办“钻石工程”系列上市培训,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800家。推动北交所高质量扩容,推进“深改19条”政策落地,提出直接IPO等支持政策,正式上线北证50指数,推出融资融券、混合交易、“北+H”京港两地上市安排等,截至11月末累计发行政府债券4.45万亿元。截至12月末,北交所上市公司239家,是开市时近3倍,总市值近4500亿元,其中北京企业22家。持续推动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成为首批“专精特新”专板运营机构,率先落地全国首个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中航京能获批全国首批新能源REITs,物美REITs获批全国首批消费类公募REITs,基础设施公募REITs累计发行近200亿元,规模保持全国首位。(四)大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先行先试,助力推出“两区”建设金融领域2.0政策。“证券、基金、期货执业资格认可机制”纳入国家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打造获得信贷‘一件事’集成服务”纳入市级复制推广案例。支持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中邮保险资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一批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在京落地展业。高质量搭建国际金融合作平台,高规格举办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服务专题、金融街论坛·2023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会议、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京港金融合作发展论坛暨首都金融推介会、京台金融合作论坛等,成功申办金融界“奥运会”Sibos2024年会。(五)深化金融改革发展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这是北京获得的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式印发本市实施方案,有力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导北京绿交所获批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支持绿交所与港交所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交流合作。指导北京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智库机构等编制《城市ESG投资发展指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创新应用和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持续领先,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正式成立,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全域试点。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多措并举开展支援合作和东西部协作。(六)持续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出台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场所、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办法。巩固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严把准入、审慎审批,严格履行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审批流程,加强涉金融字样企业工商登记前置管理。全面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合规发展。(七)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充分依托本市“一委员会、两机制、一框架”工作体系,分类施策稳妥化解金融风险,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二、2024年工作计划一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高标准落实金融领域机构改革任务,抓好金融党建工作,突出政治机关定位,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干部队伍。二是强化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为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履职,为国际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各类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服务保障。三是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大力推进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北交所落实“深改19条”,支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优化金融生态和营商环境,提高境外来华人员在京支付便利性,加快建设具有首都特点的现代金融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四是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完善地方金融法治体系,严控地方金融组织总量,推动失联空壳企业有序退出,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执法检查,科学统筹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持续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动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减量、提质、增效。五是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持续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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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文单位]

[实施日期]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京金融〔2022〕185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6-24

[有效性] 是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34期(总第766期)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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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融〔2022〕185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动态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  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监管评级工作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行业自律组织可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等要素作出评价判断,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监管评级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全面性原则。依据地方金融组织全面信息,综合分析地方金融组织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水平状况等信息。  客观性原则。市金融监管局应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真实性原则。参评地方金融组织应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以及加分事项。要素下分为若干要点,每个要点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一定分值,具体如下:  (一)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  要点包括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信用情况等。  (二)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要点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  (三)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  要点包括监管配合、监管指标、信息报送、信访投诉、信用风险、风险处置等。  (四)加分事项  党建工作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可酌情予以加分。  第七条评级结果根据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确定得分,总分为100分。总分超过100分的,记100分。  第八条评级等级共分五级,以A级、B级、C级、D级和E级表示,特殊情形列为S级,其中:  A级:得分为90分(含)以上。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稳健,业务活动总体合规,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B级:得分为80分(含)至90分。公司治理基本规范,运营正常,业务活动基本合规,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具有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C级:得分为70分(含)至80分。公司治理不够规范,运营存在薄弱环节,业务活动存在一定违规,能基本落实各项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升。  D级:得分为60分(含)至70分。公司治理不规范,运营不良,业务活动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能力弱,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E级:得分为60分以下。公司治理混乱,运营异常,业务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不能落实监管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S级:处于正在退出行业、因重组无法正常展业等情形的地方金融组织,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新设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地方金融组织不参加监管评级。  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得高于D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  (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报送虚假信息;  (四)重大舆情应对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五)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或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评为E级: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监管工作,情节恶劣;  (二)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  (三)存在涉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四)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风险事项。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程序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制定各行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评级工作应充分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掌握的监管信息、与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的投诉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日常监管信息、信访投诉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明确各行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  第十六条市金融监管局将确定的评级结果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一)评级为A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二)评级为B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要素,视情安排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以谈话等方式督促进行规范提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三)评级为C级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监管关注,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可通过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  在整改达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慎支持其依法开展创新业务及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四)评级为D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化解风险。  (五)评级为E级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引导退出行业。  第十九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内部使用且不对外公开。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结果仅作为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代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现状的保证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增信。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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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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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部门情况说明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五、其他情况说明六、名词解释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一、收支总表二、收入总表   三、支出总表四、项目支出表五、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十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拨款明细表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目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正在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做好机构职能调整、人员转隶等相关工作,并将机构改革任务及时落实到位。相关预算收支数据、“三公”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占用等内容,将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在预算执行中依法依规作相应调整。一、部门情况说明(一)本部门性质、职责等情况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职责是:1.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京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与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研究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指导、推动本市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3.统筹推进本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4.统筹发展本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帮扶和扶贫。5.统筹推进本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服务。6.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7.协调、指导金融服务本市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8.推进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9.研究制定本市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指导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进驻。监测分析各金融功能区发展情况。10.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审批工作,并依法依规监管。配合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11.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加强监管。12.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3.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机构设置情况、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金融发展协调处、银行保险处(金融机构服务处)、资本市场处(上市工作处)、金融科技处、行政审批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一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三处、金融风险管理处、应急打非处、人事处等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家,为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三)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行政编制105人,实际105人;事业编制37人,实际28人;退休人员6人。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度收入预算12618.43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8325.25万元增加4293.18万元,增长51.57%。主要原因是编制内人员变动,人员经费增加,以及增加安排金融业国际交流服务保障经费。(一)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2612.95万元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612.95万元。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二)本年其他资金收入0.20万元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5.事业收入0万元。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8.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9.其他收入0.20万元。(三)上年结转结余5.28万元10.上年结转结余5.28万元。图1:收入预算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支出预算12618.11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8325.02万元增加4293.09万元,增长51.57%。主要原因是编制内人员变动,人员经费增加,以及增加安排金融业国际交流服务保障经费。(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预算5143.54万元,占总支出预算40.76%,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5069.75万元增加73.79万元,增长1.46%。(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7474.57万元,比2023年年初预算数3255.27万元增加4219.30万元,增长129.61%。其中: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图2: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三)年中结转结余资金0.32万元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1个所属单位。(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81.25万元, 与202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81.25万元持平。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4年预算数52.94万元,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52.94万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2.公务接待费。2024年预算数2.21万元,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2.21万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26.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4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2024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26.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9.63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22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92万元,其他支出10.3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4年预算数与2023年年初预算数26.1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五、其他情况说明(一)政府采购预算说明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29.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21.35万元。(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说明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总额2703.13万元。(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91.07万元。(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2024年,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45个,占本部门本年预算项目45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7475.57万元,占本部门本年项目支出预算的100%。(五)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说明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无重点行政事业性收费。(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23年底,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共有车辆11台,共计254.29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9台(套)、共计4137.3336万元。2024年预算安排中,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2024年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资产购置计划。六、名词解释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部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附件:原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部门2024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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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实施日期]

[成文日期] 2021-04-08

[发文字号] 〔〕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7

[有效性] 是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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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助力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4月8日  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首善标准推进“两区”建设,助力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形成“高精尖”制造业聚集发展新态势,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信贷支持  (一)优化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引导新增融资重点流向有转型升级需求的制造业企业。用好“京创通”专项再贴现支持工具,研究设置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票据再贴现绿色通道,研究设立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融资的专项再贴现产品,提高制造业企业再贴现业务单张票据票面金额上限。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引导辖区内银行持续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1年本市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15%。积极支持辖区内银行为制造业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设置并实际投放一定额度的优惠利率贷款,有效提升制造业信贷投放总量。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合理安排全年制造业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制造业企业贷款额度,有效满足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  二、完善信贷运行机制  (三)坚持分类施策。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效益领先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制造业企业,鼓励各银行在授信额度和融资成本方面予以适度倾斜,进一步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引导各银行稳妥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领域,对冶金、建材、石化化工、船舶等行业中符合产业链定位,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经营规范的企业和技改项目,要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对有条件实施兼并重组的产能过剩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当给予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产能的企业,支持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从融资方面督促企业尽快退出产能。  (四)提升信贷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在制造业聚集区探索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绿色能源等重点制造业领域提供专业化支持,设立特色支行,在信贷审批、风险偏好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提供特色金融服务。鼓励辖区内银行围绕制造业转型升级,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价体系,挖掘企业潜在价值。  (五)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特色保险产品,提升风险保障水平,完善保险服务,为制造业企业正常运营发展保驾护航。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完善支持本地制造业发展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对经国家或北京市专业机构认定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属于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和产品,鼓励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相关支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加强业务合作,整合互补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协同性,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优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六)改进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增设制造业信贷投放指标、有效运用评估结果等方式,鼓励各银行加大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督导考核,通过内部资金价格引导,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发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将更多信贷资源向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等制造业企业配置。引导银行分支机构建立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差异化考核激励机制,在考核中结合服务制造业情况,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办法,激励银行加大对制造业授信力度。  三、强化多元融资体系  (七)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支持制造业产业园区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建设和改造园区基础设施,以及为入园入区制造业企业提供信用增信等服务。支持辖区内注册的挂牌新三板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  (八)发挥股权融资作用。积极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上市融资企业储备库里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制造业企业重点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提升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和布局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支持顺义区打造北京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  (九)加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投资。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并购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制造业领域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制造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十)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联合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积极发挥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允许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  (十一)加强兼并重组融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贷款业务,在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以及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并购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兼并重组资金来源。  (十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发挥投资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各类基金作用,鼓励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投资先进制造业领域基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向我市各类先进制造业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商业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历程。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落户制造业聚集区,支持科创类企业发展,推动科创类企业孵化器平台落户制造业聚集区。  四、创新金融服务  (十三)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制造业聚集区以主导产业领域龙头企业为核心,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使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制造业产业园试点供应链金融,吸引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构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  (十四)发挥票据融资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便利制造业企业票据融资。根据制造业企业票据融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规范化的票据经纪、增信、评级等多元化票据服务机构体系,创造良好的票据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利用商业汇票解决账款拖欠、资金流转等问题。  (十五)推动股债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加快推动银行、保险、证券、各类基金、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衔接,积极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服务模式创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促进企业融资结构合理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十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诚信合规的制造业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银行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制造业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服务。  五、优化信贷环境  (十七)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拓展“畅融工程”微信公众号线上智能化服务,针对制造业重点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定期组织“畅融工程”线下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制造业企业及时高效对接,引导辖区内银行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推动“畅融工程”与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银企对接系统、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制造业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效能。  (十八)建立制造业融资服务对接平台。产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享高精尖制造业项目、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高精尖制造业企业的挖掘和梳理,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摸清需求底数,并做好配套服务,支持其在京项目加快建设。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与名单内项目、企业实现精准对接,设计专属融资服务产品,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将高精尖制造业项目、企业的融资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相关考核体系,并将名单内项目、企业融资落地情况及时与产业主管部门共享。  (十九)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技术手段。以金融科技为引擎,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推动改革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拓展金融大数据的应用场景。推动辖区内银行在制造业企业信贷审批中运用基于区块链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eKYC),通过统一账户信息,优化开户流程,减少企业开户材料重复填报和纸质报送。支持制造业聚集区域利用大数据创新技术,探索建立制造业优质企业“白名单”,为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择优助强,防控风险。鼓励辖区内银行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择优支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和企业,注重从源头把控风险。发挥银行业同业沟通、协调、自律作用,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形成融资协同效应,切实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形成新的过剩产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合理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降低企业杠杆率。  (二十一)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用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改革试点政策资金,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办理的首次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担保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给予相应担保费用补助。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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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号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16

[有效性] 是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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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金融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引导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主业、支小支农、降低费率,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制定本经营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具体包括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准公共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坚守主业主责  第四条 明确政策目标,扩大服务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不得新增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业务,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和首贷担保业务。逐步将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提升到5倍以上。  第五条 控制新增业务单户规模。本着“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新增业务单户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逐步实现新增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第三章 降低综合费率  第六条 引导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七条 实施差异化再担保费率。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原保机构担保费率的1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原保机构担保费率的40%。  第八条 规范收费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担保费、评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降低抵(质)押要求  第九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 500 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实行无抵(质)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 1000 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利用政务数据信息开发适合首贷企业的信用担保产品,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第五章 强化监管引导  第十条 优化绩效评价约束。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户数、新增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金额占比、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考核,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激励等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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